科技成果“1元转让” 看似亏本的转化模式实现多赢
从大学的成果库里取出一个专利进行转化,要给学校多少转让费?站在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科技成果定价是一件矛盾的事。为回避国资管理风险,大学和科研院所往往先和意向合作方协商初步价格,再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怎样让更多科研人员利用学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就得打破条框不走寻常路!比如,上海交通大学积极探索科研团队主导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创造性地趟出了“分割转让+成果评估”的转化新路径。即,通过协议约定将知识产权按1元名义价格进行分割,确定学校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而后再委托评估确定转化价值。
“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发生时,将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有权以一元名义价格转让给科研人员,达到‘从1到100’的奖励激励效果。”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刘群彦解释说,当然,1元名义价格的分割,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转让流程安排,科研人员在成果评估后再按照30%比例向学校支付。
“不管是《科技进步法》还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涉的‘利益分配’均属于成果转化后的激励机制。是否可将‘事后激励’转为‘事前权属激励’抑或‘事中权属激励’?”中科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唐素琴认为,事前、事中权属激励模式已在我国科技成果活跃的地区试点探索,理论界将其概括为“西南交大模式”和“上海交大模式”。
分割转让+成果评估,纸上专利“变现”
自2015年—2019年,上海交通大学通过“分割转让+成果评估”转化模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超过200项,转让后的评估价格超过6亿元,用于教师创办的企业接近40个,带动社会投资超过20亿元。
数字的背后是示范效应的放大。在上海交大带动下,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逐渐接受这种成果转化方式,开始试验和探索,以促进教职工的创新创业活动。
2018年双创周上,北京术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术锐)的智能手术系统现场演示缝葡萄皮等精巧操作,让不少人感叹不已。2019年,该公司完成融资额约为6000万元的A轮融资,融资主要用来扩充研发团队、专利全球布局、拓展适应症范围和开展临床研究。
“两年来,北京术锐之所以能快速达到融资目标,得益于‘分割转让+成果评估’的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向科研团队转让,是团队以知识产权增资方式投资北京术锐的必要条件。”刘群彦说,这一成果转化过程可分解为四步。
第一步,上海交大将“智能手术系统”科技成果以“1元名义价格”,按70%比例向上海交大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徐凯教授团队转让。第二步,上海交大和徐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职务科技成果市场价格。第三步,学校通过挂牌交易方式,向徐凯团队转让剩余科技成果(30%)所有权。第四步,徐凯团队获得科技成果的全部所有权后,将其出资给北京术锐。至于学校的收益,上海交大允许科研团队在5年内,向学校分期按照30%的比例支付转让费。
职务成果转化和创业,面临三道坎
值得关注的是,科研人员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实现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社会投资者期望与科研人员“捆绑销售”,科研人员则希望将像“自己孩子一样”的科技成果,作为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由于科技成果与有形国有资产在管理上的同等性,高校、科研院所往往无法向科研人员直接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在刘群彦看来,产生的不利后果表现在三方面:其一,科研人员自办企业较少向单位申报,或即便申报也不被认可,导致“地下创业企业”大量存在;其二,科研人员创业过程中,大多数将职务成果由企业申请专利,导致职务科技成果的“界面模糊”;其三,创业企业出现规模效益后往往融资困难,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荣获2019年度“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的上海交大特别研究员卢策吾,也是利用科技成果创业的教师之一,他感慨:“这种方式让成果转化成为可能,幸亏当初我回国时选择了上海交大!”
“在尊重创新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打破科研成果转化中不合理的条框,将职务科技成果交由科研人员直接创办企业,成为上海交大几年来成果转化探索的重要内容之一。”刘群彦说,这一模式产生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赋予,使得科研人员实现科技成果创业目标。
突破现有管理规定,事中权利激励
“上海交大的‘事中权利激励’模式,不是普遍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而是通过职务发明人或团队主动表达转化意愿来启动协议谈判。”唐素琴坦言,在这种背景下,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科研人员转化热情相对较高,转化组织能力相对完善,成果转化有针对性且效果可能更明显。同时,借助评估价格,即通过协议明确单位获取转让费数额的做法,也部分消除了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大多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放在柜子里不进行转化的‘成果’无非是纸面上的权利。”刘群彦认为,这种以“事中权利激励”为特点的改革实现了所有权激励的突破。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政策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被归结为无形国有资产。201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后,向他人(包括科研人员)转让时应当由单位通过文件,自行决定是否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转让。国有事业单位为了回避风险,往往规定按照评估价格转让。
刘群彦介绍,上海交大以“一元定价”方式,将部分所有权向科研人员协议转让,然后由学校和科研人员共同评估,学校享有部分(30%)采用挂牌交易方式实施。该做法突破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而在“事中奖励”探索上,上海交大向科研人员转让所有权的模式,将70%的奖励“前置”到科技成果所有权奖励,这一做法突破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人员的现金和股份不低于50%的“事后物质奖励”模式。
在唐素琴看来,“上海交大模式”尽管相对合理,但“一元”基础转让费的确定依据、成果评估价格高低,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分割比例等问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还需通过理论和实践进一步验证。
如何打破国有资产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桎梏?“根本上还需对国有科技成果的财产属性和管理模式进行突破。财政部近日通过的国资管理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释放了科技成果灵活运用的新信号。”唐素琴指出。
“上海交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实践,证明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活动,且不损害国家科技创新的公共利益。”刘群彦建议,希望国家能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向科研人员协议转让。同时,从法律和政策上要区分科技成果和国有有形资产的性质,并启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