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今天(6月5日),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今天正式实施,对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等予以规定。
据最高法副院长、三巡法庭庭长江必新介绍,《若干规定》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此外,《若干规定》创新了责任方式的顺位,突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在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责任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检测、监管费用等,“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也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对于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时,被告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于音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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