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相关资料图)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项目 | 各级别医院支付标准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1 | 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
2 | 分娩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
或终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
止妊 | 其中 | 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
娠医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
疗费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
3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及标准 | |||||||||
序号 | 产前并发症 | 产时并发症 | 产后并发症 | ||||||
1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 子宫破裂 | 产褥期感染 | ||||||
2 |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 羊水栓塞 | 产后尿潴留 | ||||||
3 | 前置胎盘 | 产后出血 | 乳腺炎 | ||||||
4 | 胎盘早剥 | 宫颈及阴道裂伤 | 晚期产后出血 | ||||||
5 | 母婴血型不合 | 子宫内翻 | 产娠中暑 | ||||||
6 | 妊娠糖尿病 | 产科休克 | 产娠期精神异常 | ||||||
7 | 急性脂肪肝 |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
8 | 妊娠剧吐 |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 |||||||
9 | 轮廓胎盘 | ||||||||
10 | 血管前置 | ||||||||
11 | 羊水过多 | ||||||||
12 | 羊水过少 | ||||||||
13 | 胎膜早破 | ||||||||
14 |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 ||||||||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
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 |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5元。, |
(2)皮下埋植术 |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
(3)取出皮下埋植术 |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元。 |
(4)绝育手术 |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110元。 |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 |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 |
输精管结扎术: |
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
(5)复通手术 |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
(6)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元。 |
城乡居民医保: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的待遇包含以下3类:
➥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